需求场景:
中国境内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商”)从泰国进口木材一批,委托甲报关行进口报关并同步支付了相应费用,然甲报关行在未告知并征询进口商意见的情况下,又擅自转委托乙报关行进口报关。
乙报关行长期拖欠甲报关行费用,导致甲报关行在中国海关放行货物后,非法留置并随后处置,现进口商在国内法院起诉甲报关行主张赔偿损失。
进口商请求泰国公司出具了《货物所有权权属证明》,按中国证据规则,该份材料属于在域外形成,在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后,国内法院才能认定其证明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按上述最高院《若干规定》,本案中的泰国公司出具的《货物所有权权属证明》应经泰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能作为域外证据使用。
目前,中国各省市区都有了自己的公证机构,公证已是一项非常亲民、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然泰国因为种种原因,目前都没有设立公证处。所以按最高院《若干规定》,当事人寻求泰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无望。然《若干规定》中还规定双边条约规定的方法。
1994年,中泰两国就司法协助等事项确实签订了合作协定。
《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的范围为:一、缔约一方的法院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以请求书的方式请求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就民事或商事案件调查取证。二、调查取证请求书不得用以调取不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第十二条规定:调查取证请求书应附有关文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该项调查取证的诉讼的性质; (三)诉讼当事人和他们可能有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证人或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需予以验查的文书或财产; (六)有必要指明的其他事项,如与调查取证有关的事实情况,需向被调查人询问的问题,需以宣誓、确认或者其他特殊方式提供证据的要求。
《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协定》的签订,奠定了中泰双方民商事司法协助与仲裁合作框架,然调查取证程序仅限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的情形,并未涵盖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交域外证据的认证程序问题。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然泰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加入该《公约》,由此泰国形成的证据,其认证还得遵循相应外交或领事认证手续,先由泰国外交部认证,再交由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认证。
认证过程中两个核心内容就是:提交什么材料给泰国外交部认证,由谁提交认证申请。剩下的就是办事时程及费用问题了:泰国外交部认证一般历时7个工作日左右,费用约为3000元人民币,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这边的认证所需时间及费用也基本上是一样的。
一、提交什么材料给泰国外交部认证?
开篇需求场景中有提到《货物所有权权属证明》,这是当事人想要提交给中国法院作为证据的使用。如该证明属于公文书,则会得到泰国外交部认证,否则泰国外交部会直接拒绝。
关于何为公文书,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一般而言是指官方出具或经官方背书过的文件。《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解读了何为公文书,该《公约》列举帮我们理解何为公文书非常有帮助。
第一条:在适用本公约时,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 (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 (二)行政文书; (三)公证文书; (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但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 (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简言之,泰国外交部仅认证政府部门出具或背书过的材料,如商业登记证(类似我们的《营业执照》),该证是泰国商务部下属的商业发展局(DBD)出具的。《货物所有权权属证明》如属于泰国哪个政府机构出具,则可以认证。若没有政府机构出具,就想办法找一个政府机构对该份证明进行背书,该行为就把一份私文书变成了公文书,即《公约》第一条中的第(四)款。
如历尽千辛万苦,还是找不到泰国哪个政府机构替私文书背书,最后一招就是:认证基础文书,然后再凭基础文书来中国进行公证,这样一番操作的结果就是:把一个域外文书活活变成了国内文书。其优势是,我们的证据终于可以呈交给法院了,我们的诉讼目标实现了,不足之处,代价成本比较高。另外,国内公证机构一般会对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毕竟,我们不能把一个小产权房公证成商品房。
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使用了“公文书证”的概念,这个概念与国际还是非常接轨的。有的律师就会跟法院理论了,我们域外形成的文书是“私文书”,不是“公文书证”,无需经外交认证。这个解释,从理论上来讲也是没错的,但最高院《若干规定》中毕竟没有“公文书证”的解释,一份证据的瑕疵会带来很大的诉讼风险,我们劳神费力去外交认证一份重要证据还是值得的。
二、由谁提交认证申请?
如公文书的合法持有人是泰国公司,则必须由该公司的授权董事签署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提供董事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认证,则必须由该公司的授权董事签署授权委托书。 如是公文书的合法持有人是泰国公民,以泰国公民个人的身份申请即可。
写在最后的话:
1913年泰国开始沿用佛历,至今我们在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书上看到的时间记述方式全部为佛历。如23,December B.E. 2567(2024)即是代表佛历2567年12月23日,对应公历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其中B.E. 是Buddist Era的缩写。 公元历法是以耶稣诞生的当年为公元元年,然泰国的佛历元年却是从释迦牟尼佛涅槃后第一年开始,即公元前543年。然中国古大德一般认为佛是诞生在周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即公元前1027年,于周穆王五十二年(壬申)入灭,即公元前948年。
《周书异记》云:周昭王即位二十四年甲寅岁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 然泛涨,井水并皆溢出,宫殿人舍,山川大地,咸悉震动。其夜五色光气,入贯太微,遍于西方,尽作青红色。周昭王问太史苏由曰:“是何祥也?” 苏由对曰:“有大圣人生在西方,故现此瑞。……一千年外,声教被及彼土。”昭王即遣人镌石记之,埋在南郊天祠前。…… 穆王即位,三十二年, 见西方数有光气,先闻苏由所记,知西方有圣人处世。……穆王五十二年壬申岁二月十五日平旦,暴风忽起,发损人舍,伤折树木,山川大地,皆悉震动。午后天阴云黑,西方有白虹十二道,南北通过,连夜不灭。穆王问太史扈多曰:“是何征也?”扈多对曰:“西方有大圣人灭度,衰相现耳。”
《虚云和尚年谱》记载:“他们对浴佛节也有不同说法,不承认四月初八日为浴佛节。我凭《法本内传》及摩腾法师对明帝曰:佛以甲寅之岁,四月八日生,此当周昭王二十四年。 魏书沙门昙谟最曰:佛以周昭王二十四年四月八日生,穆王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灭。这样年月,多少朝代都遵奉不改。周昭王甲寅到现今已二九八二年了,现在他们要改为二五零二年。本来孔子、老子生在佛后,今他把孔老摆在佛先。我当时在大会上和他们争论,戒律、年号、汉服不准毁。”把佛法传入中国的印度摩腾、竺法兰二尊者,去佛灭的年代还不远。当时白马寺东,夜有异光,摩腾指出为阿育王藏佛舍利之处,明帝建塔其上。佛道角试优劣,摩腾踊身虚空,广现神变,法兰出大法音,宣明佛法。二尊者的智慧神通难道说不清年月?